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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土资源法概述 查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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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土地管理法 查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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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几种专项国土资源法介绍 查看更多内容
是调整人们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土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资源权属关系和资源流转关系
资源管理关系
其他经济关系
国土资源法的特点:
宏观性
综合性科学技术性
一定的国际共同性
国土资源法的组成:
土地管理法
其他专项国土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森林法,水法和渔业法等。
概念
是指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所有权
土地公有制
土地所有权的形态只有两种:
国有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
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对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956年,我国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通过没收、征收、收归国有等法律手段,逐步建立了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的土地只属于国家。
在所有权客体方面,土地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 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在所有权的行使上,国有土地所有权也有自己的特点:
国家为政治组织而非经济组织,国家虽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它不必,也不可能直接就每块土地行使其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权:
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它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主体
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乡(镇)农民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国家法律特别强调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3.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
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获得的一种土地用益物权,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一)出让主体的独特性。
(二)受让主体的广泛性。
(三)客体的有限性和计划性。
(四)期限性。
(五)有偿性。
(六)为一种创设财产权的行为。
(七)属民事法律行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法按照一定程序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土地使用者,它属于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在划拨时,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却设定了一定的限定条件,如除了符合《出让转让条例》)第45条规定外,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取得方式不同:
出让取得,有偿、有期限;
划拨取得,无偿、无期限。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形式的界定,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范围内任意的处置权,如转让、出租和抵押等;
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使用权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要受所有权人的控制或干扰,还不能成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物权。
4.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的区别如下:
(一)出让是创设财产权的行为;转让是转移财产权的行为。
(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三)出让金与转让费的构成及反映的关系不同。
转让费=剩余出让金+土地使用者的投资与孳息+经营利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对国家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则:
转让属民事行为,必须遵守平等、自愿、有偿、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一般民事活动准则。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还必须遵守: 认地不认人原则 房地不分原则
转让年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办理过户登记
转让价格应由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转让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申报成交价。
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5.土地使用权出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为土地使用权人,是提供土地并接受租金的一方。承租人,是使用被出租土地并为此支付租金的一方。
(二)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出租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原则。
(三)方式是租赁。依照法律规定,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是:出租人将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
(四)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起出租。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和收益权。
(五)一种继续性的经营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人是在保持自己仍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律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将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这是经营行为的一种继续,或者说它就是一种经营行为。
(六)属于债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双方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协商订立租赁合同来进行确定的。当然,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背法律、法规。
土地使用权出租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权利的让与,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卖断。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一种权利的继续,在出租的过程中,出租人虽然不直接占有、使用土地,但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权利、义务的转移。转让之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出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一并转让给了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对已转让的土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租不能改变出租人与土地出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在出租关系中还形成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土地使用权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权之标的物为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它除了具有抵押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法律要式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是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标的物的特殊性。
以下三种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标的物:
1、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有的土地使用权。
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后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不能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权有:
1、公益性土地。2、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土地。3、依法被查封、监管的土地使用权。
7.土地承包经营
概念: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或其他个人、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承包,依法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一定期限内使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发展历程:
1.“包产到户”,1978年始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一年一包。
2.土地承包经营权,1986年《土地管理法》,5年-12年。
3.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30年。
4.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农地承包法》,30年或30年以上。
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
《农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概括为2种类型:村内家庭承包;公开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特征:
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
客体是指承包方承包经营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起承包。
有偿、有期限。
是物权,一种用益物权。
可以转让、转包、租赁。
抵押(村内家庭承包农地:不能抵押;荒地等公开承包的可以抵押)。
概念:是调整人们在勘查、开采、利用、保护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内容:
矿产资源权属: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
管理体制: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草原法
概念:
是调整人们在草原开发、利用、建设、保护和牧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内容:
草原权属:
草原所有权。
国有草原所有权、集体草原所有权;草原使用权
草原的保护的规定:
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制度。
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禁止性措施
草原防火和防害
3.森林法
概念:
调整人们在森林保护、森林营造、森林的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内容:
林权
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对一定森林、林地、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或一定权益的组合。
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
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建立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森林防火;禁止毁坏森林行为;建立自然保护区。
本章小节
本章主要介绍了国土资源管理与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请同学们在学习教材时,特别注意不同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如管理与法规的关系,土地管理法与森林法的关系,等等。
思考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实现国土资源的高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