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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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何作用
  内容:明确规定了公司各个参与者(包括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规定了公司决策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程序;提供了设置公司目标及实现目标的组织框架。
  作用:良好的治理结构能够提供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公司参与者协调一致地去实现公司的目标,激励企业有效地利用其所拥有的资源。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如何构成的
  
  图3.1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图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主要是就公司经济活动和与股东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最高决策。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出的代表全体股东利益和执行公司业务的常设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
  经理层:由公司经理为代表组成的执行机构,受董事会委托,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是公司业务活动的最高指挥中心。
  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组成,国有资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吸收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及董事会业务执行情况,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防止董事会和经理滥用职权,危及股东或第三者的利益。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是何关系
  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信任负责经营公司的法人财产,这种关系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
  董事会一旦受托经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独立从事公司的经营决策活动,股东大会对其不进行干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其代表)可以是董事会成员,直接控制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由少数股东代表、经营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
  “用脚投票”: 个别股东如不满意董事会的工作,可转让股权而离去。
四、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是何关系
  经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委托,便有了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这种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经理人员只是董事会的一定权限的代理人,其权限受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超过其权限的决策要报告董事会审定。
  经理人员和公司的董事会之间存在着双向选择关系,董事会对经理人员是有偿的雇佣。
  董事会有权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并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据此对其做出奖惩决定。
五、监事会有何作用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之间是一种监督制衡关系。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承担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会的制衡作用是多重的,它和股东大会的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是一种从属关系;它与董事会、经理人员的关系是监督关系。
  链接:中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需要处理好的的七种关系
  中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仍存在“形备而实不至”的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并正确处理好七个关系:
  第一,必须明确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所有股东的权力都是平等的,控股股东没有任何特权可以去损害其它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关系。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让与控股股东没有任何关系的专业人士通过法定程序以独立董事的身份进入董事会,切实负起保护其他股东权益的责任。
  第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关系。董事会必须对所有股东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实事求是地向股东大会报告自己的工作,向股东大会负责,不能越权。
  第四,董事会与董事长的关系。董事会的所有决策都必须由董事会集体做出。董事长在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一样,也只有一票权力。
  第五,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决策、授权、监督与执行的关系。除了个别人员如总经理可以具有董事身份外,一般不能双向兼职,不能具有双重身份,否则,制衡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第六,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他们之间是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配合的关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七,董事、经理与监事会的关系。董事、经理必须纠正喜欢权力、不喜欢监督的传统观念,诚心诚意地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并为其充分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条件。